認識樓宇買賣

樓宇買賣、按揭、贖樓常見問題

按揭和贖樓程序和律師費

  • 按揭和贖樓契是由貸款銀行委派律師代辦
  • 代表辦理按揭的律師行必須是貸款銀行名單內律師,因此須向律師行預先查明
  • 律師代表銀行辦理按揭契、贖樓契,但費用則由借貸人支付
  • 買樓時同時辦理按揭,可以由同一間律師行進行,律師費因此可以較少
  • 律師收費已是自由議訂,委派律師應先議好收費
  • 轉按的律師費可低至$4,500,而買樓連按揭契,會多一至二千多元左右

什麽是銀行認可on list按揭律師樓?

什麽是銀行認可on list按揭律師樓?


按揭是用來保障身為銀主的銀行在貸款上的權益,因此銀行衹會找「信得過」的律師行來代辦,怎樣才「信得過」,沒有絶對標準,因此每間銀行都會有自己的一份名單,行內稱之為「on the list」(認可律師行),如承果業主要造按揭時,必需是銀行認可的律師行才可成功辦理按揭契手續,如律師行不在認可律師list內,銀行便指派自己屬意的律師行來辦理,結果買樓和按揭手續由不同的律師行辦理,手續添麻煩,更加要花多一倍律師費。


因此,買家或轉按業主,在交易前先向律師樓或銀行查詢被揀的律師行是否在銀行的「認可律師行名單」內,避免以上壞情況出現。


熟悉並從事樓宇買賣及按揭程序的葉謝鄧律師行律師陳婉明表示,該行是買樓轉按客戶的熱門之選,原因是該行在近乎所有銀行的名單上都是on list,包括一些較為泠門的銀行。

移民賣樓授權書

不少持有本地物業的港人,近期因移民緣故,委託律師辦理有法律效力的授權書。授權書有多種,用作賣樓的授權書,內容是具體地用作處理賣樓手續,主要是授權他人簽署合約和樓契,兼且辦理贖樓,對當事人説,最重要是收取賣樓款項。


在離港前經律師辦妥授權書,是最妥善方法,離港後,雖然也可以簽署,但必須找國際公證人Notary Public 來見證簽名,費用不多,但就多一重手續和花多些時間。


這類授權書相當詳細,為確保物業資料,例如業主姓名和物業地址正確,律師會替當事人在土地註冊署進行物業查冊。至於收費方面,則是相當平宜,歡迎致電或WhatsApp 查詢。

如何看清臨時買賣合約?

臨時合約是有法律效力的文件,買樓和賣樓,在簽署前要看清楚臨時合約的條文。經地産代理買入的物業,臨時合約是印好的表格,印上標準條款,只須填入相關內容便妥當。


1、買方和賣方身份

查看身份證,核對的買方和賣方名字和身份證號碼,地産代表一般會把身份證影印存檔。


2.、正確物業地址

地產代理會就物業在土地註冊處的地址進行冊查,以查冊地址作準。如果連平台、天台、天台或花園買入,必須寫入臨時合約。地址可以採用中文或英文。


3、物業交吉或連租約

這點買方要必須留意,因為如果要申請按揭,要向銀行事先講明,銀行的按揭成數和利息不同,成數可能較少、利息可能較高。臨約刪去不適用的字句,如果是「連租約」,便要寫下年期、租金、按金,最重要是成交時,賣方要將按金轉交買方。


4、 樓價

樓價是重要臨約條文,包括四個數字:總樓價、細訂、大訂和樓價尾數,計算機是重要工具。


5、日期正確

這包括兩個重要日期,支付大訂及簽署正式合約日期和成交日期,確保支付大訂和成交日子是買方和賣方已協議好的日子。


6、交易包括什麽電器和傢俬

一般是以備註寫明,例如冷氣機、熱水爐、洗衣機、抽油煙機。留下傢俬也要註明。相反,如果要賣方在成交前拆走或搬走,應該註明,避免爭議。由於這是二手舊電器,買方應該試試好壞。更小心做法是拍照作紀錄,在交易完成前驗樓時點算清楚。


7、地産代理佣金

一般以樓價1%計算,並註明金額,如果有別,在簽臨約前傾妥佣金金額和寫好。


8、備註

備註的條文,往往是因為標準條款中缺乏,例如單位改建的問格、維修命令、屋宇署清拆令等等應該如何處理,是否保留或回復原狀,由誰方負責承擔。特別是大廈屋苑已有維修通知,要寫明由誰方負責。


9、毀約後果

一般預印條款是沒收臨時訂金和賠償雙倍訂,如果買方或賣方不想以賠訂方式解約,會註明必買必賣,所謂必買必賣,即是一方毀約,沒收臨時訂或賠雙倍訂不能了事,而是可以強制對方完成交易和負責引來的損失。


10、訂金託管

臨時訂金一般會以支票或本票開給賣方律師行,由律師託管stakeholders,對買方最具保障,在賣方證明樓價尾數足夠支付按揭欠款,才可以收由賣方律師收取訂金,同時賣方在臨約上簽收臨時訂金有。


11、取得重要文件

這裏包括雙方簽署好的臨時合,支票副本,睇樓和佣金合約,除此還可以有單位平面圖和土地註冊處查冊,有利銀行按揭申請。

買樓律師費、雜費

律師費:

  • 買樓最少有兩份法律文件:買賣合約和樓契(assignment) 
  • 如要以按揭借錢,還有按揭契(mortgage deed or legal charge)

雜費:

雜費(或代支費用):登記費、查冊費、印花稅、車馬費。

一手樓買家可另聘律師 獨立代表自己利益

香港樓花:買家的智慧選擇 買家可另聘律師


簡介


樓花是什麼?

  - 「樓花」是地產市場的名詞,指尚未建成的物業,類似物業的「期貨」。

  - 買家需依賴示範單位、合同內的承諾、地圖等來確定權益。


兩種樓花買賣

  - 一種需要在開售前獲得地政總署的預售同意書。

  - 另一種在項目建成後按「現樓方式」出售。


樓花的好處

  - 對地產商有利,可提前收取款項,不需大量資金或銀行借款。

  - 但買家需面對風險,包括現金流、銀行貸款、信譽等。


香港樓花制度

  - 相對健全,能合理控制風險,確保買家權益。


為何聘請獨立律師?

  - 在一手樓交易中,買方可自行聘請律師作為獨立代表。

  - 有助於避免利益衝突,確保交易公平。

  - 過去案例顯示,不同利益方需各自有律師代表。


更多細節:


俗稱樓花的預售一手樓,買家可另聘律師。


樓花,是地產物業市場的名詞,稱之為「花」,因為不是起好的現樓,是空中樓閣,是一種物業「期貨」,指預售尚未完成的地產發展項目,買家靠睇圖則、看地圖、參觀示範單位和依賴發展商合約中承諾來確定自己付的權利。


在香港,樓花買賣有兩種,其中一種樓花要預售,必須在開售前得到地政總署的預售同意書。當建築完工,地産商為發展項目取得滿意紙和入伙紙後,便可以用「現樓方式」出售。


因此,如果地產項目還未有政府當局發出的入伙紙,也定義為樓花。地產發展項目以樓花方式發售,對地產發展商有很大好處,在現金流方面而言,先收錢,一年半載甚至三兩年(遠期樓花)之後才交樓,即是用買家的錢幫發展商起樓,避免動用大筆資金或向銀行借錢。 在物業買家方面,如果缺乏完善規管,投資風險是有的,因為不是「現貨」,有可能「貨不對辦」,除了有現金流、銀行按揭、利息等風險之外,還有例如發展商的誠信、當地法律對投資者的保護、爛尾樓及縮水樓等潛在風險。但是,由於香港的樓花出售制度頗為完善,上述風險是受到合理控制,令買家利益得到足夠保障。


近年有一手樓速銷,不少買家選擇自己聘請律師獨立代表,做法相當明智,事實上,曾經有小買家在交易手續過程中,與發展商起了爭抝,例如在交易時間上,付款責任上,小買家被發展商律師要求另找律師。


從過去事例證明,買方與地産發展商分聘律師,在轉讓手續時,可以避開利益上衝突。葉謝鄧律師行的謝連忠律師指出,畢竟,發展商和小買家雙方的利益是不同的,甚至是有衝突,出現爭議,大家同一個律師是無可能確保公平解決的,更何況,該律師行是由發展商委派的,雙方關係深厚。


買家另聘獨立律師行,律師費各自負擔,十分清楚公道,各自有律師代表自己利益,亦是應有原則所在。

買賣樓宇法律手續錦囊

  • 簽署臨時合約後盡快委託律師,於委託律師時議定收費
  • 將臨時合約傳真或電郵至委託律師
  • 賣樓 : 向律師即時提供按揭戶口編號,向銀行取契
  • 賣樓 : 知會律師大訂和樓價尾數支票抬頭
  • 賣樓 : 盡早將管理費按金單、最新管理費單和差餉單交給律師,於成交時可完成對數
  • 買樓 : 將大訂和樓價尾數準備妥當
  • 買樓 : 於成交日前預約律師簽妥新樓契和按揭契
  • 買樓 : 成交後通知管理處轉名,可交由律師代為通知
  • 買樓 : 向管理公司查證有沒有欠管理費和大廈維修開支,可交由律師代為查證
  • 於成交日前買賣雙方驗樓,賣方於驗樓日前搬清物業中物件,只餘下合約中留下物件
  • 提早知會律師如何交付鎖匙︰經律師樓或地產代理

聯名物業的長命契 Joint Tenancy

聯名購買物業的方式有兩種,其中一種俗稱的長命契,英文是Joint Tenancy,誰有最長命的話,物業的全數權益便會全部歸他所有,物業的持有人亦不可以用遺囑的方式,將物業的權益傳受給所指定的受益人。

長命契存有的明顯益處,就是業權會因死亡而自動轉讓,不用辦理承辦手續,最長命的人假如想將物業全部轉讓給另一人,不論是以正常買賣或以送贈方式進行,只須要在契據上寫明其餘的業權持有人已過世,並有死亡証,。


瓜份長命契業權的契據

假如長命契的業權持有人,希望將他在物業中享有的權益,交給後人來繼承,並不是沒有辦法的。他必須做一份瓜份業權的契據,並向其他的業權持有人發出通知,繼而將瓜分契據登記在田土廳的紀綠冊,這樣的工夫當然不會是平常人可以做得到,要辦理就當然要找律師了,這樣做亦可因此減少出錯的機會。


瓜分後的業權,可以自由繼承,理論上也可以進行買賣,當然,在市場上,買樓的人只會買樓宇的全個單位,絕不會無故只買入單位中的半份。


聯名物業有一極大壞處,就是買賣必須要由兩人簽署方為有效,換言之,雙方如果有糾紛,例如是就買賣的價錢或時間等等,便會連累甚大,樓宇不能按市場規律順利賣出,甚或其中一人出意反意,簽了合約後卻不願簽樓契,都會造成困難。

不遵行物業交易合約

在地產代理簽下臨時買賣合約(Provisional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)之後,買方通常都會給予賣方一筆初訂,並且雙方同意在某日到律師行簽訂正式買賣合約(Formal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),向賣方支付餘下的大訂,通常是相等於(連同初訂在內)樓價的一成。


至簽訂正式樓契的日期來到,買方並沒有依時前往律師行簽契和付清買樓尾數。


在以上的情況,對於賣方的追索上,最低限度有兩方面。首先,賣方可以沒收訂金。賣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,如果賣方在買方毀約之後,未能以同樣或高於合約價的價錢賣出該憧樓宇,他可以向買方追索其中之差額。


賣方也可選擇向法庭提出申請,強迫另一方完成該宗買賣,當然,在金錢收益上,其結果還是一樣的,但訴訟過程卻十分繁複。這樣的申請,在當今香港的物業市場上,並無必要。

買家揀樓應查詢清楚下列問題

賣家的姓名 

方法:可於土地註冊處查証 


賣家業權 

方法:可於土地註冊處查証 •聯名物業必須全部業主簽名 


單位的面積 

方法:可向地產代理查証 


僭建物 

方法:查看土地註冊處登記平面圖或於建築物條例執行處翻查圖則 


維修令 

方法:向管理公司或大廈立案法團查証 


租客 

方法:向業主查証,現埸驗樓,由業主擔保交吉或連租約出售 


管理費、各種各樣的維修費及大廈管理基金 

方法:向管理公司或大廈立案法團查証 


差餉、地稅

方法:向業主查証,索取証明


不交吉物業須查驗租約,租約必須有已付厘印証明

方法:查看租約正本

聯名物業一個人過身,為什麼要登記死亡證?

聯名物業,業主過身,為什麼要登記死亡證明? 登記死亡證的目的是為了證明聯名業主的死亡事實,死亡證是法律上認可和接受的證據。


在法律上,死亡影響財產的擁有權,如果是tenants-in-common 的分割權益 ,例如是兩人各佔一半業權,已故業主的所有權將根據遺囑轉移給其受益人,如果沒有遺囑,則根據無遺囑法律。


但聯名物業通常都是屬於另一款的聯名,即是長命契joint tenancy, 在這種情況下,登記死亡證明將證明權益已轉移給仍然是在生的業主。






做二按須得到一按銀行同意

買樓要做按揭情況十分普遍,但銀行在發放一按貸款(英文first mortgage or first legal charge)在買方完成物業買賣成交前,代表銀行的律師行,會在土地註冊做查冊,了解物業是否已經承造了二按或多重按揭。另外,即使做了一按,銀行的貸款合約或按揭契條款,會規定按揭借款人在承造二按前,必須先取得一按銀行的同意(bank consent)。


如果銀行發現違規二按個案,銀行要按金管局規定向客戶作出跟進,即是採取補救行動。 


未經一按銀行同意下做了二按,等於為違反按揭契內的禁止條款,銀行有權追還所有欠款,甚至收樓。有銀行界人士表示,即使客戶存心隱瞞,銀行亦有機會將其找出,一經查證違規事實,銀行有權追收貸款,或直接加按息。


 


從事樓宇買賣按揭的葉謝鄧律師行陳婉明律師Sharon Chan 稱,「隱瞞二按風險極高,銀行為了確保自已遵守金管局規則,會以積極態度作出查冊,如果發現土地註冊廳有未經同意的二按登記,必定觸動銀行有所行動,例如立刻追收貸款,業主切勿這樣做」。

樓宇買賣與交鎖匙

賣樓在未付清所有樓價,便將鎖匙交給買家,對賣家來說,其益處只限於買家要負責由取匙日起的樓宇開支,這包括管理費、差餉、水電煤等東西,但至於銀行供款,則不包括在內。現時樓宇買賣,交易日期離正式合約簽署日,會有一個月之久,賣方期間最少還要供多一期樓。


在法律上,買方收了鎖匙後,便是確認樓宇的業權是純正和無瑕疵的了,對買方來說,這是一件非常危險的事情來的,接受了業權便必須依時完成交易,如果銀行在辦理按揭過程中,認為業權不妥當,因此而拒絕貸款的話,買方無法找得另些借款人替代,便注定要毀約了,其最大損失便是訂金被全數沒收,如果在取匙後進行了裝修的話,損失便會更加厲害。


買家如果為了裝修方便,在未翻查屋契前便領取鎖匙的話,大可以在收條上寫明買方保留查驗業權的權利,如果業權有疑問,買賣便可以取消,當作交易從未有進行過,各自回復原先狀態,當然,各自也會有所損失,但只是律師費而矣,買家的開支比較厲害,因代表律師已經幫了他翻查舊屋契,就單位的業權試圖驗明正身,但苦無結果,買方對律師所做了的工作,還是要付錢的,最弊的,買方可能在取匙後開始了裝修工程,突然中斷便要向裝修公司給予一定的賠償。

多層大廈的僭建物

政府在批準私人大廈建築之前,都有由建築署發出的所謂批示圖則(Approved Plan),這批示圖則存放在建築署的檔案紀錄之中,即使是廿多卅年前的陳年舊紀,也能一一翻查。由於僭建的建築物不屬於並批示的範圍,因此第一手之樓契就必然沒有僭建物的描述,買賣雙方根本無從以契據方式進行有關的買賣,要查清楚建築物,如閣樓和露台是否僭建,除查看樓契的描述外,還可到建築署翻查批示圖則。


另一與僭建物有關的問題,是僭建物因為是屬於非法建築物,極可能會因觸犯官地契約條款而導致政府封地,觸動的業權的問題,換言之,有僭建物便表示物業未有好的業權(Good Title),業主沒有業權上十足的保障,加上公契也會對小業主各有所求,不准業主僭建,如果沒有僭建的業主聯手向僭建的業主提出控訴,他們如果得值的話,除了要拆除僭建物,還須賠償律師費。


市民如果想成為小業主,務必要小心緊慎,睇樓時要四周看清看楚為妙,免致購入了僭建東西後,付了錢而又察覺不屬樓契所指物業的一部份。

買家律師所辦手續和追查物業業權


買樓手續要委托律師代辦,但買家律師所辦手續和追查物業業權的專業責任,比想像高很外。一般以為律師替買家辦理買樓手續,只要上土地註冊處查看業主是誰,將屋契拿到手,繼而核對一下賣方身份証,買樓手續便宣告完成。至於草擬新樓契的程序,只是抄抄上手樓契便算了事。


律師就樓宇的業權進行追查,除了上述工夫,還要追溯樓宇對上的契據,直至足夠起碼十五年,嚴格來說,律師有責任翻查所有舊樓契,包括地契、買賣合約、按揭契、贖樓契、每一次的轉名契、加名、授權書、死亡繼承的承辦書,應有盡有,以至是超過15年長,因為樓宇的業權有過問題,即使是過了15年,還是對業權有影響,契出現問題,不可以被稱為好的業權,英文是 good title。


物業業權因以上緣故出現問題並非少見,早年樓宇買賣可以由同一個律師來代表雙方,樓宇契據很多時並不齊全,以至要走上土地註冊處翻查檔案,並索取鑑正本(Certified True Copy)。


此外,一些重要契據,尤其是授權書(power of attorney)一類的東西,可能不知去向,最惡劣的,是授權書沒有被登記在土地註冊處登記冊中,以至連副本也找不到,如此一來,樓宇的業權便肯定存有問題。


因上述情況影響樓宇交易,例子多,因此樓宇買賣和按揭手續是帶有風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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